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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完善《镇江市军休三所服务管理工作基本标准(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26 新闻来源:镇江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 浏览次数: 16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镇江市军休三所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04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2175)、民政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176)等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军休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军休所各部门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能任务,遵照执行本标准的相应规定。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军休干部是指:由军休所接收安置并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

第四条  军休所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实现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标。

第二章  政治待遇

第五条  军休所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民政部党组《印发<关于加强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8]16)等规定,合理设置军休干部党组织,落实组织生活制度,达到下列基本标准: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宣传及时执行有力,军休干部党组织团结核心作用和军休干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较好。

()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学习制度落实,广大军休干部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

    ()军休干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的教育管理经常,组织观念不断增强,先进性永久保持

    ()关心军休干部的生活,了解和反映军休干部的意见、建议及时,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

    ()支持军休干部党员力所能及地在本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继续奉献。

    ()组织引导军休干部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文化活动,军休干部精神生活丰富。

    第六条  军休所应当组织军休干部传达、阅读文件和内部资料,听取中央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等方面的报告,开展国际国内形势教育,进行政治理论学习,教育和引导广大军休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珍惜光荣历史、永葆革命本色。

基本标准:

    ()有传达、阅读文件和内部资料及学习教育制度,有阅文(阅览)室管理制度。

    ()订立内部资料和理论刊物2种以上。

    ()阅文(阅览)室文件资料摆放整齐,定时开放,光线充足,卫生状况良好。

    ()用于传达、阅读的文件和内部资料符合规定;紧急、重要内容传达及时、准确;听报告、进行理论学习,开展形势教育过程安全顺利。

    ()对行动不便的军休干部实行口头(电话)摘要传达或分片(定点)集中传达;听报告与理论学习、形势教育根据需要适时开展。

    ()文件资料回收及时,涉密资料传递和保管符合规定、安全保密。

    第七条  军休所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军休干部社会优待,推进军休干部同步享受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基本标准:

()宣传社会优待和地方惠老政策及时。

()军休干部应享受社会优待和地方优惠项目统计齐全。

()经办人员熟悉政策规定,提示、告知及时。

()协助办理程序符合规定,无错、漏报现象。

()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100%享受社会优待。

    第八条  军休所应当根据上级要求和统一部署,组织军休干部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

基本标准:

()有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安全防范措施具体到位。

    ()主要领导负责组织,承办人员分工明确。

    ()动员教育到位,参加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着装和佩带

军衔、文职符号、勋章、立功奖章等符合要求。

    ()车辆、医疗等保障充分,安全顺利。

()收集上报情况和宣传报道及时、准确。

第九条  军休所应当主动听取军休干部意见和建议,协调、组织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基本标准:

    ()有走访联系人和片区责任人制度,有年度走访计划和慰问方案。

    ()走访慰问责任制落实,对独居、孤寡,伤残、病重、高龄等重点服务对象,每月片区责任人走访不少于5户,掌握情况及时,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实际问题积极主动。

    ()走访慰问活动开展适时、安全顺利,宣传报道及时。

    ()大型集体慰问活动实施方案、应急预案完备,安全措施落实。

    ()有走访慰问记录,走访慰问中发现的重要情况上报及时。

()走访慰问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

第十条  军休所应当鼓励、支持军休干部力所能及地发挥作用,服务社会、奉献社会。

基本标准:

()有鼓励、支持军休干部发挥作用的办法和措施。

()军休干部兴趣爱好、优势特长等情况基本掌握。

 ()军休干部发挥作用情况了解充分,树立典型、推广经验、宣传报道及时。

第十一条  军休所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军休干部评选先进,进行表彰奖励。

基本标准:

()传达文件及时,评选条件、程序和名额分配公开。

()评选推荐程序符合规定,表彰奖励人选或推荐对象符合标准。

()传达,宣布表彰奖励决定公开,举行或组织参加表彰奖励大会安全顺利,宣传报道及时。

 ()表彰奖励对象具有先进性和典型性。

第十二条  军休干部去世后,军休所应当协助办理骨灰盒覆盖党旗或军旗事宜。

基本标准:

 ()尊重军休干部遗嘱、遗属意见,有相应的遗嘱或申请。

 ()骨灰盒覆盖党旗或军旗符合规定的条件。

()骨灰盒不得同时覆盖党旗和军旗。

()用于覆盖骨灰盒的党旗或军旗规格符合要求(党旗用5号,规格:长96厘米、宽64厘米;军旗规格:长73厘米、宽55厘米)

()覆盖用的党旗或军旗不得随骨灰盒掩埋。

()骨灰盒覆盖党旗或军旗时不专门举行仪式。

()军休干部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去世的,不得在其骨灰盒上覆盖党旗。

第十三条  军休所应当按照《档案法》规定,建立规范的档案室,设立专业档案员,加强军休干部档案资料管理。

基本标准:

 ()有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并张贴于档案室醒目位置。

 ()档案员受过专业培训,掌握档案资料管理知识熟练。

 ()有档案登记册,档案资料的收集、鉴别、归档符合规定,补充及时。

 ()档案室安全措施落实。

()查阅、借用、转递档案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借用转递档案收回及时。

 ()每半年对档案全面检查1次,无私自涂改、更换档案资料等现象发生和档案缺损、丢失等问题出现。

第三章  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  军休所应当及时落实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文件,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每月给军休干部发放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基本标准:

()军休干部工资数据等基本信息录入准确,工资账户开立及时。

()年度定期增加离退休费按时完成。

()发放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印章齐全,无延迟、遗漏、差错。

()资料备份、存档和工资系统信息更新、数据上报及时。

()离退休经费管理严格、专款专用,无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问题。

第十五条  军休所应当认真传达贯彻调整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文件,及时调整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标准,补发相应款项。

基本标准:

()传达文件及时,解答咨询认真。

()调整项目、范围、标准及报批程序符合规定。

()补发及时,军休干部满意率达90%以上。

第十六条  军休干部与父母(含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军休所应当按规定每两年为其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探亲路费)

基本标准:

()有探亲路费报销制度。

()报销符合规定的条件、标准,审核无差错,报批程序规范。

()对不符合报销规定的,解释相关政策规定耐心细致。

()自军休干部提供票据和相关证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销完毕。

()报销账目登记及时,报销凭证保管规范。

()年度探亲路费报销办结率100%,军休干部满意率达90%以上。

第十七条  军休所应当按规定做好军休干部护理费的申报、发放(停发)工作。

基本标准:

()宣传解释政策规定主动。

()初审严格,审批表填写准确,申报材料齐全,报批符合规定程序。

()护理费发放(停发)及时。

()审批表归档及时。

()符合条件的办结率100%。

第十八条  军休所应当按规定为军休干部遗属申报、发放军休干部丧葬费和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

基本标准:

()告知相关政策规定主动,提示军休干部遗属提交证明材料及时。

()呈报表填写准确,审查、报批、发放符合规定。

()自款项发放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归档和信息录入。

第十九条  军休所应当按规定为军休干部遗属申报一次性抚恤金。

基本标准:

()告知政策规定主动,履行提示义务及时。

()核算军队退休干部生前基本工资准确。

()提供的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可靠。(包括遗属分配协议)

()符合条件的办结率100%。

第二十条  军休所应当按规定为军休干部遗属申报、发放特别抚恤金。

基本标准:

()告知政策规定主动,履行提示义务及时。

()呈批表和病故证明书填写准确。

()审查、报批符合规定,申报材料真实齐全。

()特别抚恤金发放及时、足额。

()自特别抚恤金发放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归档。

第二十一条  军休所应当按规定为军休干部遗属申报定期抚恤金。

基本标准:

()介绍政策规定主动,提示军休干部遗属提交证明材料。

()审核认真细致。

()证明材料真实可靠、齐全完备。

()符合条件且提出申请的办结率100%。

第二十二条  军休所应当按规定为军休干部随军无工作无收入(以下简称“双无”)遗属申报、发放生活补助费。

基本标准:

()告知政策规定主动,提示军休干部随军“双无”遗属提交证明材料及时。

()审批表填写准确,有关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核、报批符合规定,申报材料真实齐全。

()生活补助费发放及时、足额。

()自生活补助费首次发放完毕之日起10工作日内将审批表归档。

()符合条件的办结率100%。

第四章  医疗保健

第二十三条  军休所应当按政策规定和统一部署,协助军休干部及其随军“双无”家属、遗属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基本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和手续办理及时。

()信息录入及时,相关凭证保管规范。

第二十四条  军休所应当定期组织军休干部体检及举办医疗保健知识讲座,开展群众性保健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老。

基本标准:

()做好体检医院联系以及体检保障工作。

()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医疗保健知识讲座定期举办,群众性保健活动适时开展。

(一)  军休干部保健档案齐全。

(二)  军休干部满意率达90%以上。

第二十五条  医务室协助住院军休干部的家属子女联系急诊、转诊等事宜,有条件的要积极协助卫生部门引进社区医院

基本标准:

()了解军休干部住院情况后立即向所领导汇报。

(二)协助住院军休干部的家属子女联系急诊、转诊等事宜及时。

 ()军休干部出院后伙补发放及时,后期按时看望。

()军休干部满意率达90%以上。

第二十六条  军休所应当按规定为军休干部随军“双无”家属、遗属申报、发放医疗补助。

基本标准:

()告知政策规定、提示提交证明材料主动、及时。

()审批表填写准确,审核、报批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真实齐全。

()自收到获批的医疗补助审批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归档。

()符合条件的办结率100%

第二十七条  做好医务室日常工作。

基本标准:

()及时掌握镇江市医保政策并及时向军休干部耐心传达,宣传到位。

()严格执行门诊巡诊制度,了解军休干部身体状况,健康档案齐全,做到心中有数。

()根据军休干部需求,严格按计划在医保规定范围执行网上采购。

()做好军休干部打卡、发药工作无事故。

()及时与医保中心核对费用,做好药品结算工作和军休干部年终医保费用报销工作无差错。

()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军休文化建设

第二十八条  军休所应当组织工休人员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军休文化核心理念,坚持正面引导,推进服务管理,引领军休干部文化养老、快乐养老、幸福养老。

基本标准:

()学习贯彻上级有关指示精神深入扎实,对军休文化建设重要意义认识深刻。

()教育实践活动广泛开展,联系实际紧密。

()工休人员道德修养高,相互之间关系和谐、融洽。

()先进典型示范效应明显,优质服务、文明休养蔚然成风。

第二十九条  军休所应当挖掘军休文化潜能,加强军休文化人才队伍和文化组织建设,为军休文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基本标准:

()具有文化特长的工休人员发挥作用好,参与军休文化建设热情高。

()每年组织举办一次文化交流活动。

()文化活动骨干数量占军休干部总数5%以上,有一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文化人才队伍。

()成立各类兴趣小组3个以上,文化组织作用明显、良性发展。

第三十条  军休所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加强军休文化阵地建设,利用各种文化平台、载体,加大组织和宣传力度,打造特色品牌,扩大军休文化社会影响力。

 

基本标准:

()文化宣传栏(橱窗)和内部报刊反映军休文化建设动态及时、充分。

()有自创自办的特色文化作品或项目,军休文化感染力强。

()枫彩康乐团活动有计划、有内容,做好各项活动的保障工作。

()对外宣传报道工作适时开展,本单位军休文化建设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第三十一条  军休所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文化活动基础设施建设,借助现代技术和社区资源,创新文化活动方式,积极组织开展文化活动,丰富军休干部文化生活。

 

基本标准:

()有必要的文化活动基础设施,相关使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使用安全。

()有年度文体活动计划、活动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落实到位。

()群众性文体活动广泛开展,积极参与上级举办的文化活动。

()文化活动方式多、范围广、效果好,军休干部文化生活丰富多彩。

第六章  其它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军休所应当及时组织探望生病住院、空巢,高龄和失能、半失能等军休干部,加强片区服务,强调“以人为本,亲情服务”。

基本标准:

()有片区服务制度,服务的对象范围和基本要求明确。

()探望准备充分、及时。

()依据探望反馈情况,改进服务管理措施具体。

()对空巢、高龄和失能、半失能的军休干部定期探望;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军休干部及时进行探望;对罹患重大疾病和病危临终的军休干部第一时间探望。

第三十三条  军休干部去世后,军休所应当协助办理善后事宜。

基本标准:

()有协助办理善后事宜基本流程,相关部门和人员分工明确。

()慰问遗属及时,与遗属商定善后事宜主动,告知相关政策规定清楚,协助遗属办理善后事宜妥当。

()有关待遇落实和费用结算符合规定,确保零差错。

()军休干部个人信息更新及有关情况上报及时。

第三十四条  军休所应当积极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会优质资源,为军休干部晚年生活提供服务渠道,搭建服务平台,满足军休干部个性化、多元化服务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基本标准:

()对军休干部服务需求和相应社会资源状况了解充分、掌握具体,有社会资源引进、利用方案。

()有专门部门或人员监督检查服务实施情况。

()服务效果评估定期开展,改进措施有针对性。

()引进、利用社会资源基本满足军休干部需求,军休干部满意率达90%以上。

第三十五条   军休所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对军休三所网站进行及时维护和更新。

基本标准:

()军休所信息系统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准确无误录入军休干部的基本信息、个人档案、离退休金、体检信息、分布图等信息,并熟练查询军休信息。

()军休所网站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维护,做到信息及时更新。军休干部在家中能及时了解军休所动态、政策法规、离退休金和健康体检等内容,工作人员可通过网站的视频对话板块,与军休干部面对面直接交流。

() 通过网站交流平台构建起与军休干部直接交流的空间,工作人员做到及时回复军休干部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军休所应当接受、接待军休干部及其家属、遗属来信来访,做好信访工作,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

基本标准:

()有信访工作责任制,信访接待联系方式公开。

()有来信来访登记和来信摘要。

()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调查处理信访事项积极主动,实事求是,符合政策规定,无推诿、敷衍、拖延现象。

()对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立即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汇报,无隐瞒、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等问题。

()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无态度冷漠、语言粗俗、作风粗暴等现象,无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被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问题。

()信访事项及时办结,事后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七章  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军休干部可以成立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在军休所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活动,组织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三十八条  管委会在军休干部中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3年。管委会成员由党性强、威信高、办事公道、身体较好、热心为军休干部服务的军休干部担任。

第三十九条  管委会应当协助军休所行政负责人和党组织抓好服务管理工作。

基本标准:

()成立过程公开,换届及时;成员分工明确,团结协作好。

()工作制度健全,工作重点突出。

()反映军休干部需求和意见、建议及时,协助军休所行政负责人和党组织工作积极、主动。

()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扎实有效,军休干部思想稳定,家庭和睦,邻里和谐,无违法违纪问题。

()军休干部对管委会工作满意率达90%以上。

第八章  军休所自身建设

第四十条  军休所应当积极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坚持服务为先,强化自身建设,推进服务管理工作高效运行,做到政治思想坚定、组织领导坚强、作风纪律过硬、服务管理高效、工休关系和谐、休养环境优美。

第四十一条  军休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建立规范严格的办公会议、党总支会议、全体职工会议制度,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积极参加“先进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先进军休工作者、先进军休干部”和“和谐军休家园、和谐军休家庭”创建评比活动,不断创新服务内容,引入社工服务机制,设置社工服务岗位,扩展机构服务功能。

第四十二条  军休所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民政部党组《印发〈关于加强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8]16)等规定,加强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达到下列基本标准:

()党组织设置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

()主要职责全面履行,政治核心作用明显。

()主要制度落实到位,组织活动规范有序。

()党员队伍教育管理严格,先锋模范作用好。

()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发挥充分。

()为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促进服务管理机构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提供组织保证有力。

第四十三条  军休所应当强化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达到下列基本标准:

()工作人员配备符合统一规划、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原则,岗位设置合理。

()工作人员队伍宗旨意识浓、大局观念强、业务素质过硬,主要负责人首善意识浓、综合能力强、政治立场坚定。

()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实行挂牌服务,公开服务承诺,绩效考核奖惩机制落实。

()工作人员学习培训有计划、有记录,学习教育、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定期开展。

()工作人员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廉洁自律,作风优良,为军休干部服务热情周到、耐心细致,无违法违纪观象。

第四十四条  军休所应当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达到下列基本标准: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

()有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每季度开展廉政专题教育至少1次。

()政务、事务、财务公开,重大事项、重大问题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机制健全,服务管理工作透明度不断增强,无违法违纪现象。

第四十五条  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05]52)等财经法规制度,加强军休经费规范管理,达到下列基本标准:

()有资金使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审批制度,财务管理流程完善。

()预算编制科学、合理,资金收入来源和支出执行预算严格。

()大额资金支出由集体议定,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核机制健全。

()账簿、账户、科目设置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经费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资金使用统筹安排、厉行节约,单位正常运转资金保障充分。

()执行会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决算及时、准确、全面。

()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审计主动,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无铺张浪费现象和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十六条  军休所应当按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达到下列基本标准:

()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专人负责。

()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制度落实,统一编号,动态管理。

()有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实物账,账账、账实、账表相符。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审批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每年对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至少1次,盘亏盘盈报批手续符合规定.

()固定资产管理使用规范、安全、有效,无国有资产流失现象。

第四十七条  军休所应当实施考勤制度,达到下列基本标准:

()有考勤制度,有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

()上下班考勤登记及时,迟到、早退等现象有记录。

()因公外出报批程序规范,因私外出请销假程序完善。

()执行休假制度符合规定。

()奖惩措施具体,落实到位。

第四十八条  军休所应当加强印章管理,达到下列基本标准:

()有印章管理制度,有专门人员负责。

()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名称、文字、字体等符合规定。

()印章刻制与缴销程序规范,执行严格。

()用印审批程序完备,登记清楚,无擅自用印现象,无未经批准外借、外带印章现象。

第四十九条  军休所应当加强涉密载体管理,做好保密工作,达到下列基本标准:

()有保密制度,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

()涉密文件、资料等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符合规定。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移动存储设备保密措施落实。

()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保密审查程序严格。

()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保密检查和涉密文件资料清理,每年年底按规定缴存或销毁涉密文件资料。

第五十条  应当加强车辆管理,节约用车成本,提高用车效率,达到下列基本标准:

()有车辆管理制度,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明确。

()有车辆使用记录,无私自出车现象。

()车况检查经常,车辆运行状况良好,无开故障车行为。

()驾驶员作风整顿、文明交通行动等活动开展扎实。

()日常维修保养制度落实,有维修保养记录,车容整洁,性能良好

第五十一条  应当结合现有条件加强楼院建设,达到下列基本标准:

()有楼院建设和维修改造规划。

()楼院和附属设施安全实用,功能齐全。

()办公室、荣誉室、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档案库()等办公服务场所设置基本满足需求,有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

()楼院绿化、美化、亮化工作落实,环境和谐舒适、整洁美观。

第五十二条  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做好安全稳定工作,达到下列基本标准:

()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做到有机构、有制度、有预案、有演练。

()安全标识设置合理、醒目,设施器械管理责任到人,工作场所正规有序,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强。

()办公区域内重点人员、重点部位管控和外来人员、车辆管理措施落实,治安秩序良好;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敏感时期安全稳定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

()每月进行安全检查,每季度分析安全形势,每半年全面排查安全隐患至少1次。

()工休人员诉求表达渠道畅通,矛盾纠纷预警与调处机制健全,内部矛盾纠纷化解及时。

()单位安全稳定,无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无安全责任事故,无刑事案件。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标准由镇江市军休三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镇江市军休三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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