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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伤病残退休军人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4.03.11 新闻来源:镇江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 浏览次数: 4966
关于印发《伤病残退休军人交接安置 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军委办公厅、武警部队军(警)务、干部、财务、卫生、基建营房部门: 为推动伤病残退休军人交接安置工作高效、规范进行,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民政部、总政治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及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联政[2009]4号)等政策规定,制定伤病残退休军人交接安置工作规程如下: 一、 伤病残军人退休鉴定审批阶段 (一)治疗、康复 1、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出现伤病残情后,由所在单位积极组织救治。 2、所属团级以上单位军务、干部部门应协助做好转诊转院工作,并及时了解掌握官兵伤病残情、思想状况、愿望要求及家庭状况,指导做好伤病残官兵经常性教育管理工作。 3、完成时限:医疗期满或治疗终结。 (二)残疾等级评定和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 1、具体程序: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 2、完成时限:10月底。 (三)退休审批 1、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分别由管理单位干部、军务部门填报《军队干部退休审批报告表》、《士官退休审批报告表》,并附相应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其中军官、文职干部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士官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2、完成时限:12月底。 二、安置去向审定阶段 (一)确定安置去向审定的范围和数量。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伤病残退休军人安置去向审定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安置去向审定工作一并部署,一般在其退休第二年纳入审定范围,由总参军务部、总政干部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二)对确定的安置对象去向进行审核。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军务部门组织填写《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审定表》和《军队退休士官安置去向审定表》,经伤病残退休军人本人签字后,录入军队离休退休军人安置去向审定人员数据库,由军级(含独立师级)单位军务、干部部门负责审核,报军区级单位军务、干部部门审批。同时,由军务、干部部门将审定人数、名单抄送同级财务和基建营房部门,由其分别组织审核住房补贴和审批住房保障方式。 (三)下达审定工作通知。由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和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依据军区级单位上报的安置去向审核情况,部署年度安置去向审定工作任务。 (四)审定安置去向。省级政府军休安置部门与军队军区级军务、干部部门联合进行安置去向审定。军区级单位军务、干部部门在向省级政府安置部门送交《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审定表》、《军队退休士官安置去向审定表》时,应当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本人的退休审批报告表、最后一次任免晋级报告表(或士官选取报告表、士官注册登记表和士官军衔晋级报告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复印件及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下列材料复印件:(1)投靠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的,须提供有关人员的户籍证明;(2)回入伍地安置的,须提供入伍登记表;(3)《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后发[2008]17号)发布前因伤病残退休的,须提供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意见;(4)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工作,到安置地省会或地级市安置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汇总上报审定情况。在组织年度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安置去向军地集中汇总时,省级政府安置部门和军区级单位军务、干部部门将伤病残退休军人审定数据纳入其中,分别向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和总参军务部、总政干部部上报。 (六)完成时限:7月底。 三、落实安置住房阶段 安置住房由军队负责保障落实。 四、下达安置计划阶段 在总参军务部、总政干部部会同民政部优抚安置局编制年度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军官安置计划时将伤病残退休军人一并列入,以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名义联合下达,作为交接依据。完成时限:3月底。 五、落实服务管理机构用房以及工作人员和车辆编制阶段 (一)根据审定人员情况和有关规定,民政部会同总政治部编制服务管理机构用房经费预算,报送财政部审核下达。 (二)根据年度安置计划和有关规定,民政部、中编办编制配备工作人员、车辆数量,并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下达。 (三)各地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编办下达的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车辆编制和经费以及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经费,统筹规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四)完成时限:8月底。 六、伤病残退休军人交接实施阶段 (一)军地交接准备 1、部队在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前,要做好以下工作:⑴按照年度安置计划要求,落实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及物业管理,根据总部批复的住房出售方案,结算个人住房补贴。⑵负责整理个人档案,完善有关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入伍登记表(入伍批准书);②入党(团)志愿书;③军人履历书(退休军官不提供);④退休审批报告表或《退休士官安置去向审定表》;⑤历次任职、晋级、晋衔报告表;⑥历次调整工资、退休费及有关待遇审批表;⑦立功受奖登记表;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等有关证明材料;⑨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等涉及调整生活待遇的相关证明;⑩家属随军审批表;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⑶核准个人退休费标准。⑷核实退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⑸组织开展有关政策宣传和学习教育,做好政治思想工作。⑹妥善解决伤病残退休军人提出的其他问题。 2、地方各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做好以下工作:⑴省级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将接收人数、人员名单、具体住址等下达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明确接收工作的任务和要求。⑵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根据年度安置计划,结合当地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合理设置或调整服务管理机构,选调或招聘工作人员,配置工作用车,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⑶配合部队做好伤病残退休军人交接安置工作中的思想工作。 3、完成时限:3月至9月。 (二)军地签定交接协议 1、对具备条件的伤病残退休军人,省级政府安置部门给所在部队下发交接通知书。 2、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军务、干部部门接到交接通知书后,及时与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联系,派专人办理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军务、干部部门应当向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提交伤病残退休军人的下列材料:⑴安置介绍信;⑵个人档案材料;⑶个人供给关系介绍信;⑷个人组织关系介绍信;⑸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3、部队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当向本人发放安家补助费、家具费,评定为六级以上伤残和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向地方民政部门提供退休伤病残军人本人当年剩余月份的退休费和有关公务事业费人员基本标准;向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退役医疗保险金。 4、组织移交部队、伤病残退休军人(其中患精神疾病的为其监护人)、地方安置部门三方见面,鉴定交接协议。 5、完成时限:10月底。 (三)地方明确服务管理单位 1、移交协议签定后,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集中组织新接收的伤病残退休军人入所欢迎仪式。 2、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党委和政府有关规定,协议伤病残退休军人办理党组织关系、落户和参加医疗保险等相关手续。 3、完成时限:11月底。 (四)军地汇总上报交接情况 1、接收地民政部门在年度接收工作结束后,采取接收的伤病残退休军人有关数据,汇总军队伤病残退休军人安置介绍信回执单,并逐级上报。未完成年度伤病残退休军人接收任务的,应当说明原因,民政部优抚安置局负责汇总。 2、军队师级以上单位军务、干部部门,在年度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工作结束后,分别汇总伤病残退休军人安置介绍信回执单,逐级上报。未完成年度伤病残退休军人接收任务的,应当说明原因,总参军务部和总政干部部负责汇总。 3、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和总参军务部、总政干部部汇总军地交接情况后,起草年度交接安置情况通报,并以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名义通报军队各大单位和省级民政厅(局)。 4、完成时限:12月底。 七、安置管理和服务保障阶段 (一)军地集中审定 1、民政部优抚安置局会同总参军务部、总政干部部联合举办全国新接收和自然减员伤病残退休军人集中审定活动,集中审定交接“三联单”。 2、民政部优抚安置局与民政部信息中心,根据审定情况,更新全国军休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3、完成时限:第一季度。 (二)军地编制经费预算 各级民政部门根据集中审定确定的上半年新接收和自然减员伤病残退休军人情况,以及经费来源渠道,预算资金需求方案向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及军队有关财务部门提出相关经费需求申请。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及军队有关财务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申请分别审核下达各项经费。 完成时限:6月底。 (三)落实“两个待遇” 1、民政部门及其服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落实伤病残退休军人的政治和生活待遇,确保伤病残退休军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2、军队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区系统每年采取不同形式慰问伤病残退休军人。 3、完成时限:当年以后。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文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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