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总政治部关于加快军队退休干部和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工作的通知 民[1985]安
发布时间:2014.03.11 新闻来源:镇江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 浏览次数: 1765
民[1985]安25号
[1985]政干字第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沈阳、武汉、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民政局,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各直属院校政治部,武警总部,武警总部政治部:
军队退休干部的移交安置工作自一九八二年十月民政部、总政治部发出通知以来,在各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各地有关部门和军队各单位共同努力,有了一定进展。但整个移交安置工作缓慢,迫切需要加快步伐。因此,各地区、各部队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切实加强领导,抓紧军队第一、二批安置计划的退休干部和离休干部(指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由退休改为离休的干部)的交接安置工作,努力创造条件,在今明两年内将这两批全部安置好。经征得国家记委、财政部同意,现对有关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尽快落实机构设置、人员和车辆配备
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会同劳动人事、财政、物资等部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规定和全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人员编制和车辆配备的落实工作,为安置管理大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创造好条件。并且要以加快安置工作步伐来促进和加强管理机构的建设。
二、调整好安置计划,抓紧交接工作
军队第一、二批安置计划共下达四万七千余名离休退休干部的建房指标。近几年这两批离休退休干部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为加快接收安置步伐,需对原定的安置对象作必要的调整,打破原计划的批次界限进行交接。其安置去向符合规定,住房面积与职务、职称等级相符合的,应尽快接收安置;不符合的,可后作安置。在交接时,对驻高原、边防、海岛、和远离居民区等艰苦地区部队的,易地安置的,以及原铁道兵、基建工程兵部队的离休退休干部,应优先接收。
第一、 二批安置计划的离休退休干部中,因病故或改作其它安置而空余的住房,要以计划外符合条件的离休退休干部递补。递补的对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定,优先安排空余住房的原各大单位的离休退休干部。递补审报工作结合一九八五年审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计划改工作进行。今后,各地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修建的住房有空余时,应随时接收安置未纳入建房计划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优先接收有特殊困难的)。军队各大单位政治机关可随时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联系协商,按规定审查安置去向,办理交接手续。
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得管理和服务工作,对住房已建成而无法修建附属用房得,可将部分空余得营职住房改做附属住房。但附属用房得总面积不得超过离休退休干部建房面积得百分之二十,并将相同数量得附属建筑指标作为离休退休干部修建住房使用。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狂躁性精神病或因伤残、病重正在住医院治疗的,可暂不办理交接,待病情基本稳定、出院后再办理交接手续;其他应及时交接安置。
三、做好改变安置地点的工作
军队第一、二批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地点,原则上不作变动。对于因情况变化必须变动的,除要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有关安置去向条件的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原报安置地点的依据已不存在的,如投靠对象调离、病故、解除关系等;(2)只身到配偶居住地安置的;(3)随配偶居住不需要建房的;(4)原报易地安置确实有实际困难、生活基础在当地,且易地的住房尚未修建或建成的住房面积余现职级不符,改为就地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改变安置地点需进北京、上海、天津市安置的,还必须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30号文件饿有关规定条件。以上改变安置地点条件的范围,仅限第一、二安置计划的离休退休干部。
改变安置地点,由离休退休干部本人申请,逐级上报,军队大单位政治机关审查;并将《改变安置法去向登记表》送新安置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协商审定。新报安置地区同意接收的,军队大单位政治机关要及时将情况函报告原报安置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不同意接收的,仍由原报安置地区接收安置。离休退休干部新安置地点的住房,在本地区的空余住房或建房指标中调整解决;无法调整解决的,由军队大单位政治机关纳入今年呈报的建房计划。这项工作要结合一九八五年审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计划工作进行。
四、搞好部分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调整
按照总政治部有关政策规定,第一、二批安置计划的离休退休干部中,有一部分在移交前提高了职务、职称等级。其中按有关规定由营职提高到团职提高到师职的离休退休干部,应按照提高后的职务、职称等级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分配住房。凡属下列五种情况之一者,方可增加住房的面积:
(1) 按照总政治部[1980]2号文件《关于军队科学技术干部确定与提升技术职称和技术等级的统治》和总政治部[1980]3号文件《关于全军专业文艺体育干部评定专业职称和文艺级体育级的通知》,在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评定技术和专业职称、等级,提高职级待遇的离休退休干部。
(2) 纳入第一、第二安置计划,未下离休退休命令,一直坚持工作,按照总政治部[1983]政干字第109号文件《关于调整机关、院校干部职务等级的通知》和总政治部[1983]政干字第110号文件《关于调整科学技术干部技术等级的通知》,于一九八三年底之前调整职务、技术和专业等级,提高职级待遇的离休退休干部。
(3) 纳入第一、第二批安置计划,未下离休退休命令,一直坚持在领导岗位上工作,在一九八三年底之前提升职务的(如营长提副团长、团长提副师长等)离休退休干部。
(4) 按照政治部[1983]政干字第117号文件《关于行政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按团级职务待遇的通知》,提高职级待遇的离休干部。
(5) 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5]政联字1号文件《关于军队科学技术、文艺、体育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关于“技术七级的正副教授及相当职称”的按师职待遇的规定,提高待遇的退休干部。
对于未按上述有关政策规定而提高职务、职称登记的离休退休干部,不给增加住房面积,仍按原计划住房面积标准分配住房;移交时,部队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书》中注明未按上述规定提高职务、职称等级。
这部分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调整,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住房尚未修建的,在建房计划中予以调整。住房已建好的,能扩建、改建的可采取扩建改建(所需经费在国家已补助的建房经费中解决)的办法调整;能调整分配的,尽量调整分配,如一户师职干部可分给两户营职住房等。还可采取其它变通办法解决。住房调整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与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武警总队,下同)研究决定。对于经过多方面努力,仍不能调整分配住房的少数离休退休干部,纳入下批计划建房安置,原已下拨增加的建房面积和补助经费也随之结转下批建房计划。
五、调整建房计划,加快建房速度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去向、住房面积调整后,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变化情况,调整尚未开工的建房计划。建房调整方案,由县级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协商确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省军区备案。
现在全国还有一万多套住房未建成,有的地方建房用地尚未落实。住房是加快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重要条件,请各地人民政府务必抓紧建设。正在施工的,要尽快建成并交付使用;尚未修建的,要尽快定点,在下半年内开工,并组织力量突击,尽早竣工。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下达的军队第一、二批离休退休干部的建房指标,要加快建设的速度,争取在明年上半年保质保量建成,以保证在一九八六年底前将这两批离休退休干部(包括递补的)全部接收安置完毕。
六、切实加强领导,把工作做深做细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情况复杂,涉及面广。请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党委进一步加强领导,组织督促各部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法[1984]171号文件规定的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努力,认真做好接收安置的各项工作。要切实抓好住房、医疗、随迁配偶、子女工作安排的落实。凡住房已建好、具备接收安置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尽快向部队发出离休退休干部(包括递补的)进住通知书。
军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狠抓离休退休干部的移交工作。要按照总政治部干部部、宣传部编写的宣传教育提纲,对离休退休干部深入进行思想教育;并按有关政策规定,解决好他们的实际问题。同时,要严格组织纪律,对那些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退休干部,要按照总政治部一九八四年十一月颁发的《关于对逾期不报到的退休干部处理办法的通知》予以处理。离休干部出现类似情况,亦参照这个通知的规定精神进行处理。
各级民政部门和军队各级政治机关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及时协商,圆满完成交接安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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