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镇江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官方网站!
身份证号:  密码: 
返回首页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政策法规
服务平台
三所信箱
政策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民政部安置司 总政治部干部部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关于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交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995]政干发字第350号

发布时间:2014.03.11 新闻来源:镇江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 浏览次数: 1904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交接工作的通知》(国安[1994]第3号),经商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总参谋部军务部同意,现对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交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离退休干部的进住
军队承建的住房(含附属建筑,下同)经军地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由师以上单位政治部干部部门同当地民政部门共同核对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下同)的进住名单。有关部队应按照审定的名单,在三个月内分配住房,安排离退休干部进住。国安[1994]第3号文件下发前军队已安排进住的,由部队和当地民政部门进行复核,对个别不属于第四批安置计划但符合安置条件的离退休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递补安置手续;在职干部进住的应予退出。易地安置军队建房的,由承建住房部队的政治部门通知离退休干部原单位政治部门。离退休干部原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人与承建住房单位联系离退休干部进住,并商定移交前的代管事宜。住房分配后,离退休干部应及时进住,并退出原住房(含军队住房和地方公房)。超过三个月不搬家或不退出原住房的,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1]后联字9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处理。
  二、 离退休干部的交接
  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实行计划交接。凡住房已建成并具备接收条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军队各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门,共同填写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年度交接计划统计表,于每年6月底前向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上报第二年交接安置计划。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汇总后,向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申请服务管理所需经费和人员、车辆等指标,并根据经费及人员、车辆等保障情况,于次年5月底前下达该年度的交接安置计划。
  (一)各地民政部门和各部队,应按下达的年度交接计划做好准备工作,地方要及时安排工作人员、配备车辆、购置干休所服务管理所需设备。部队要切实做好离退休干部交接前的各项工作,对他们提出的问题,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认真予以解决,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做好解释工作,不把遗留问题带到地方;干部部门要整理好离退休干部的档案;营房部门对休干住房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整理好住房工程建设的技术档案。
  (二)军队承建住房的离退休干部可实行集中交接。离退休干部进住后,师以上单位的政治、后勤部门应及时同当地民政部门协商,按上级下达的交接计划,发进住通知书(供办理落户等手续时使用),明确离退休干部交接及住房交接的有关事宜,签订交接协议书。
  (三)离退休干部自建、自购住房和由家属单位代建住房以及维修私房的,凡就地安置并已拨给建房经费的,应在两年内建成和维修好住房,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或与本单位军队建房的干部同时交接。
  (四)不需建房的离退休干部,就地安置的随本单位离退休干部同时交接,易地安置的按民政部门进住通知书的要求办理交接。随配偶住军队干休所的离退休干部移交后,由军队干休所代管的,按照民政部、总政治部[1990]政老字第4号文件规定执行,民政部门应将其离退休干部生活费和管理经费拨给军队代管单位。办理代管手续时,军地双方组织要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
  (五)易地安置地方建房的离退休干部,应在接到进住通知书的三个月内办理交接手续.
  (六)列入第四批安置计划的离退休干部在进住前去世的,其住房应安排遗孀进住。进住的遗孀,就地安置的随本单位离退休干部同时交接,易地安置的按民政部门进住通知书的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并同交接后去世的离退休干部的遗孀一样管理。
  (七)遗孀确有困难不能进住的和由于建筑设计要求,承建单位投资多建的空余住房,可递补安置第四批计划外的离退休干部。递补对象的安置审定表由部队政治部门逐级上报总政治部干部部,经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共同审核同意后,安排进住,办理移交,并执行第四批离退休干部的安置管理政策。
  (八)采取组织移交的离退休干部,交接后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可暂由部队代管。代管期间按照总政治部[1984]政干字第521号通知、总政治部[1987]政离字第2号传真电报、全军离休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988年1月24日电话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扣发的费用一律不予补发。
  (九)离退休干部交接时,应按照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1995]政干发字第35号通知规定,填写《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书》、《军队离退休干部介绍信》和回执(以下简称“三联单”),并逐级上报“三联单”回执。每季度由省级民政部门、军队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门分别报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
  三、 离退休干部住房的交接
  离退休干部住房交接工作,由承建住房部队的政治、后勤部门和当地民政部门组织实施。交接时应将工程建设的全套技术档案,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质量检查资料、工程质量验收文件等一并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签署意见。
  (一)利用军用土地修建的离退休干部住房,凡能与部队营区分开的楼座和能够形成独立院落的,其休干住房、附属用房与离退休干部同时移交,如水、电、暖、煤气设施不能自成体系的,在交接时由军地双方签订协议书,明确水、电、暖、煤气的供应管理和计量收费办法;凡与部队营区分不开的楼座,暂由部队管理,离退休干部移交后,民政部门应将上级每年下达的取暖费和房屋维修等经费如数拨给部队,由部队负责住房的管理和维修。
  (二)由部队购买商品房的离退休干部,交接时有关单位应将房产证书移交给民政部门;家属单位代建住房和维修私房、自建住房的离退休干部,交接时应将房产证书复印件移交给民政部门。
  (三)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时,应填写《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登记表》(另发),一式五份,分别由交接单位存档,并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和军队大单位基建营房部门)、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备案。
  四、 切实加强对交接工作的领导
  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军地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克服困难,共同努力,把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的这项政治任务完成好。各部队要按照1994年7月7日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临时抽调部分人员做好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尽快恢复、健全移交工作组,充分发挥他们在交接安置工作中的作用。军建住房建成进住后,移交工作组要负责组织协调军地有关部门做好交接前的服务管理工作。地方安置部门要主动向离退休干部介绍地方服务管理的有关情况,协助部队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
  离退休干部及住房交接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军地双方按照国安[1994]第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文共分 1
上一篇新闻:中央军委批转总后勤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住宅建设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1990]5号
下一篇新闻: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 民政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关于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交接工作的通知 国安[1994]第3号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镇江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
电话:0511-85017801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东吴路79号
备案号: